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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必看】股权转让切记先“实缴”再转让,否则你就摊上“大麻烦”了!

【老板必看】股权转让切记先“实缴”再转让,否则你就摊上“大麻烦”了!
时间:2024-12-14
各位企业老板们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在新《公司法》背景下,股权转让时一个重要的议题——到底是先实缴再转让股权,还是可以不实缴直接转让?这是关系到股东们的权益和公司运营的大事情,如果不知道的话可能会让你在不知不觉中就陷入“大麻烦”!

   一、为什么要先实缴再转让

✅ 降低法律风险,轻松无忧
在新《公司法》框架下,先实缴出资再转让股权可以减少许多法律风险。大家都知道,企业运营中可能会遇到补缴出资的情况。如果原股东在转让前已经完成实缴,就无需再担心后续的责任了。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所以,先实缴了,就不用担心新股东不给力没按期实缴,自己还得搭进去承担补充责任啦!

✅ 提升股权价值,转让价格更高
实缴出资意味着公司有了真实的注册资金支持,这样的股权显然更有价值。受让方愿意为有实缴背景的股权支付更高的价格,从而让原股东在转让时获取更多收益,何乐而不为?

✅ 交易顺利,省心又省力

当受让方得知原股东已经完成实缴,心里的顾虑就少了很多。这让整个股权转让的过程更加顺利,双方都能省去不少麻烦,岂不美哉?

二、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风险在等着你

虽然新《公司法》允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掉以轻心。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明确出资义务的承担者。如果原股东没有实缴,需与受让方达成一致,由受让方承担后续的出资责任,这个约定必须合法且有效。

不过,若新股东在转让时未意识到出资的瑕疵,原股东仍需承担后续责任,而新股东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是相当困难的。所以,未实缴的转让仍需谨慎,潜在的法律纠纷时刻存在。

 

三、案例说明

 

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 行 裁 定书

(2024)新7101执异13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田辉,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欣茹,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追加人:赵某,女,1949年4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娥,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追加人:毛某,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追加人:骆某,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追加人:张某,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社区。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微,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某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的股东赵某,前股东毛某、骆某、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25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某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欣茹,被申请人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娥,被申请人毛某及毛某、骆某、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微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某物流公司称,1.请求追加赵某为(2019)新7101执2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追加毛某为(2019)新7101执2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转让给赵某的股权份额(认缴出资3,000,000元)内,对赵某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3.请求追加骆某为(2019)新7101执2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转让给赵某的股权份额(认缴出资1,000,000元)内,对赵某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4.请求追加张某为(2019)新7101执2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转让给赵某的股权份额(认缴出资1,000,000元)内,对赵某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5.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某商贸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8)新710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经双方上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新71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某商贸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4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调取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载明: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注册登记,注册资金5,000,000元,公司前股东毛某、骆某、张某分别认缴出资3,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2019年9月6日,毛某将其认缴出资3,000,000元的股权转让给赵某,2019年9月16日,骆某、张某将各自认缴出资1,000,000元的股权转让给赵某,至今赵某认缴出资5,000,000元,持有公司100%股权。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因经贵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赵某的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赵某的出资期限已加速到期,且未按期足额交纳出资,被申请人毛某、骆某、张某应当在各自转让给赵某的股权份额内,对赵某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某物流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19)新7101执237号执行裁定书、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4套。

被申请人赵某辩称,对申请人要求我方就某商贸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没有异议。

凯畅企服温馨提示:股权转让时切记先实缴再转让,以上案例因为前股权转让时没有实缴后转让结果承担了补充责任。因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现股东赵某的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赵某的出资期限已加速到期,且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被申请人毛某、骆某、张某应当在各自转让给赵某的股权份额内,对赵某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